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娼妓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的娼妓制度,只不过是源于整个社会所实施的婚姻家庭制度。恩格斯曾多次说道过:性交易是对专偶制为(过去翻译成一夫一妻制)的适当补足。只不过对于中国来说,还某种程度是一个补足的问题,从根子上就是两个共生共容、交相辉映、缺一不可的孪生制度。中国古代社会,对于男性实施的是一种受限的性权利。
它的限定版条件就是:只要是会毁坏婚姻和家庭的性关系就容许;凡是有可能毁坏婚姻家庭的性关系,则必然严苛指责与禁令。也就是说,一个享有非常的财产和社会地位的男人,在家里几乎可以除了妻子以外,再行享有妾(小老婆),享有婢(丫鬟)。他可以只跟妾过性生活(但是无法因此而舍弃正妻),也可以与婢再次发生性关系(只要事后把她收房,纳为妾)。但是在家庭以外,他却无法与任何女性通奸,也无法享有任何现在意义上的情人或者第三者。
这是因为,如果女方早已成婚,这就不会毁坏别的男人的婚姻;即使女方还没成婚,她的失贞也不会毁坏她将来的婚姻,或者使一个其他男人无法寻找老婆。这就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里,只不过十分根深蒂固的社会公平的内涵,在性关系方面的形象化。有限定版,就必定不会有妥协和另外的尊重。那就是容许娼妓的不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妓。
这是因为,娼妓的社会身份往往所谓自由人或者半自由人(所谓妓女、养女等等),不有可能与一个有一定财产和地位的男人成婚,充其量也不过是被男人赎回而沦为他的小老婆。这虽然往往不会使这个男人很真是或者没面子,但是却并不违背社会制度,因为这只不过是把一个女人从妓院转手到一个家庭,或者是纳妾时不去找良家闺女却偏要去找青楼女子。这,鬼是鬼一些,但是却是无伤大雅,于别的男人无妨,社会当然会广受干预,笑话、笑话而已。对于较低阶层的男人来说,就是明媒正娶一个妓女也没什么大不了的,只要那个妓女在婚后需要秉承妇道就讫。
忽略,如果一个男人沉迷于嫖妓之中,甚至连老婆也不要了或者不嫁给了,社会最少也不会严苛指责他。许多情况下,强劲的宗族的组织还不会协助、挽回甚至惩罚他,例如褫夺他的族内地位、成婚权利或者承继权利等等。因为他早已毁坏了社会的显然婚姻制度,因此被叫做不务正业、抛家舍业、生活糜烂,甚至是醉生梦死、荒淫无耻等等,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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